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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2019-09-01 15:38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假行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做到不无故请假、缺勤。

第三条请假规则

(一)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有我校医院或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学工部、教务处、团委、公共体育艺术教学部、各院等)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因各种原因请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一个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

第四条批假权限

(一)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请假,由年级辅导员审批;

(二)三天(含三天)以内的请假,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的请假,由各学院院长或总支书记审批;

(四)七天以上的请假,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五)考试期间(包括补考、阶段性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无论请假时间长短,除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外,还须到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

第五条请假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请假申请单》,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的天数和销假时间等信息。

(二)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三)按照批假权限不同,分别由年级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逐级审核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等集体活动。

第六条销假

(一)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七条附则

(一)对假借名义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批假,按旷课处理。

(二)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理工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三)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发的有关请假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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