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确保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多年来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实践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未经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不得在校园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以勤工助学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原则上禁止学生擅自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未经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不得在校园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以勤工助学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原则上禁止学生擅自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中心指导委员会由学生工作处组成,中心办公室设在七栋学生公寓楼,中心为有资格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本校学生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七条中心在校内相关单位的配合下,设立各种校设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中心本着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标准,每月发放勤工助学工资300元,根据表现情况可以酌情增减。严格实行校设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人一岗制。经校内岗位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经中心核准,确属困难学生,由中心每月统一到学校计财处,再由学校计财处全额发放,支付到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私自因公或因私挪用。
第九条中心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条中心接受并审查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中心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中心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组织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中心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业务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校外和校设岗位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违法违纪者按有关法规、条例处理。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合法原则、诚信原则和业余原则”。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既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中心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生必须以学业为主,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纯粹为赚钱而不顾学业;
(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保质保量地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三)应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职责之外的要求,如私自答应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中心与用人单位的职业道德培训和教育,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与学校签订《勤工助学安全承诺书》;
(五)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应到所在学院学生会办公室登记、申报,并到学工处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
(六)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
(七)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及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违约的学生,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校外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在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中心同意,并在中心组织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用人方式以小时工为主,劳动报酬标准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并写入协议,但不应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元/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7小时,每月不超过25小时。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确定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后,须在学生开始勤工助学前与中心和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遵守《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校设的利用学期内课余时间的长期性勤工助学岗位和利用寒暑假时间的连续性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利用学期内课余时间的长期性校设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期的第一周招录;利用寒暑假时间的连续性校设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期的临近假期期间招录。招录的主要形式是竞聘,特殊情况学生亦可递交岗位申请书到各二级学院,再由学院辅导员推荐到中心,中心再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所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需要学生或学生集体勤工助学的校内机关单位需提前到中心登记,由中心向外公布需求信息,面试后再统一派遣。未经许可私自招录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相关工作的机关单位,学生勤工助学工资由用人方全额支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权,在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指导进行助管、助研、助学等相关工作。应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有关文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勤工助学是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满腔热情地关心、爱护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每年学生工作处对勤工助学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向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告者;
(二)盗用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利用网络等途径散布信息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湖南理工学院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