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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管理条例
2017-09-01 16: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以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热情关爱,扶贫帮困”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中心成员由学生处、计财处、人事处和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部门。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指导服务小组),指导服务小组组长由各学院指派一名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担任。

第七条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各学院指导服务小组的工作,各学院指导服务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八条校内其它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九条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一条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二条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四条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组织审批和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二十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与学校签订《勤工助学安全承诺书》;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

第五章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需由勤工助学中心推荐,各学院考察,学生处审定,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湖南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告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利用网络等途径散布相关信息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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